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凡到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工作并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工作满五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再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鼓励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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