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坚持基层卫生事业公益性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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