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镇卫生院; (四)村卫生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