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应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它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