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包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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