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市民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应当选择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