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人口或者自然村较多的,可以增设村卫生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