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 (二)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称综合平台); (三)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四)其他与多规合一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综合平台,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