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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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条 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二...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规划水平,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美...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空间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的空...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二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经...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多规合一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三条 本市已经编制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空间战略规划进行修改;...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 (二)...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四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自审查通过或者依法上报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报送多规...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五条 经上报审批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将符合空间战略规划的规划相应内容...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空间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七条 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间战略规划: (一)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八条 空间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空间战略规划中不涉及空间格局的局部或者具体事项进行调整...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九条 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空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市人民代...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简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综合平台,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注...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权力清单依法实施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推行审批负面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负面清单和承诺事项清单以...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并按照...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公布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规范各项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生成与审批阶段,加盖有效电子签章的电子申请文书、电子审批决定文书与相应的纸...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条件、程序、时限,与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一致,属...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责任清单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制度,对建设项目参与者实行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参与者承诺事...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应当包括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违法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