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设项目分阶段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适时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优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方案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分阶段的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各牵头单位制定公布前款规定的目录并予以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审批阶段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