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间战略规划: (一)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和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