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空间战略规划中不涉及空间格局的局部或者具体事项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规定的调整,不得减少生态控制线规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