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 (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 (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符合规定; (五)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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