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取消的,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原举办活动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以外,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