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