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办者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二十小时前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 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临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