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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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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