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可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侵占学校布局规划确定预留的学校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迁移,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