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毗邻学校兴建的各种建筑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与学校用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 学校周围不得兴建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及安全的各种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