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学校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等与教育教学、科研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不得转让、抵押、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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