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学校布局规划确定预留的学校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选址。对已进行预选址的学校用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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