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学校现有用地未确定红线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提出用地范围,经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用地红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