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负责投资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将承建的学校产权,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建设项目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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