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用地中包含学校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就学校用地使用权、学校产权及其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将相关内容书面告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