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住宅区,必须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留足学校规划用地用于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