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学生席位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编制学校的建设计划,纳入市、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