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新建学校的用地应当选择交通方便、地质安全、远离污染源的地块。 高压输电线(缆)、油气管道不得穿越校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