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区域人口数配建: (一)每九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 (二)每四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小学; (四)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十二班规模的幼儿园。 前款规定的区域人口数及学校规模,可根据来厦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与普通高级中学相当的学生席位数进行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