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学校布局规划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