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学校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用地的使用行使监督职能。其他学校的用地的使用由其主管单位进行监督。 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校用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