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用地是指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建筑用地,生活服务用房用地以及学生生产实习、勤工俭学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