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额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在城区改建中统筹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