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征用学校校舍、场地的,拆迁或者征用人应当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和学校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者重建。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拆迁及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