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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学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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