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农村自建住房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