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侧立面以及建筑物屋面。 (二)附加设备,是指空调设备、清洁能源设备等附加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设备。附加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晾晒、遮阳和摆设饰品、安装附加设备等的构配件。 (三)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是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建筑外立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