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