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