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建工程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