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记录。 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活动予以劝止,并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