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邀请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联评联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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