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片区旧城改造、城市更新计划、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装饰装修、改造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