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防护设施,公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期限、批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文明施工。 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