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技术导则的要求。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技术导则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技术导则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设计的要求,包括建筑外立面分级分类等级要求和对应等级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要求等内容。 编制技术导则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