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