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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