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外立面管线、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景观。 建筑外立面已设置桥架、线管的,新管线应当通过已有的桥架、线管进行统一布设。单独布设各类水、电管线的,应当布设于建筑外立面凹槽或者非临街一侧,做到横平竖直,不得凌空架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