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七条 临街的大门、围墙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应当采用通透式设计,并与周边建筑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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