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四十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建筑材料由工程施工企业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施工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买强卖地方建筑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