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严格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限制使用的范围由市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