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